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28號原 告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原告與被告茂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39,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3,375元,尚應補繳8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