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7號
- 原告
- 山川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龍
- 被告
- 禾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芬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494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45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12月3日存送達原告(於108年12月13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