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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曾張美雪

  • 原告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原   告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張美雪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3,689 元,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嗣原告提出民國109 年12月30日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136,101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769元,仍須補繳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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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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