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
- 原告
-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張美雪
- 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303,689 元,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嗣原告提出民國
109 年12月30日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136,101 元,即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769元,仍須補
繳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