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原 告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張美雪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3,689 元,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嗣原告提出民國109 年12月30日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136,101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769元,仍須補繳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