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84號

原告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張美雪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303,689 元,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嗣原告提出民國

109 年12月30日書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136,101 元,即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769元,仍須補

繳8,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