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黃悅璇
- 原告李蕙英
- 被告亨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9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李蕙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亨利達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之1 、第49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 1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嗣本院以抗告人未依期繳納裁判費,於109 年2 月25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公告駁回裁定,然抗告人前於109 年2 月3 日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是本院109 年2 月25日所為裁定,認為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起訴,即有未合,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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