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33號原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騰荃能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於109年7月1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350元外,尚應補繳 4,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