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 原告
- 安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王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2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