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原告
安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2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