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原 告 安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8,2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