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 原告
- 林美如
- 被告
- 邱建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5條亦有明定。復按,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本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亦有明定。復按,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簽立之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每月生活費及房租、移轉財產、過戶車輛。其中請求生活費及房租部分,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規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5款所定家事事件;又兩造戶籍地均位於高雄市,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98條準用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管轄。另請求移轉財產及過戶車輛部分,雖非屬家事事件,惟兩造合意一併由高雄少家法院管轄,並請求移轉高雄少家法院,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高雄少家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