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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547號

原告
林美如
被告
邱建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5條亦有明定。復按,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本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亦有明定。復按,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簽立之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每月生活費及房租、移轉財產、過戶車輛。其中請求生活費及房租部分,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規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5款所定家事事件;又兩造戶籍地均位於高雄市,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98條準用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管轄。另請求移轉財產及過戶車輛部分,雖非屬家事事件,惟兩造合意一併由高雄少家法院管轄,並請求移轉高雄少家法院,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高雄少家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4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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