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原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美麗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8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1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