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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訴字第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66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炎
法定代理人
郭金圳
法定代理人
郭金惠
法定代理人
郭朝益
法定代理人
郭林濱
法定代理人
郭金福
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法定代理人
曾茂松
法定代理人
陳堅營
法定代理人
楊哲仁
法定代理人
郭金生
法定代理人
黃許素春
法定代理人
黃永坤
法定代理人
黃永璋
法定代理人
黃雅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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