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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育丞

上訴人
即原告
泰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萬8,30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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