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號
- 原告
-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紋
- 原告
-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義傑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 蘇聖閔
- 被告
-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霖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被告亦否認兩造訂有書面契約,並為管轄權抗辯(卷第25頁書狀)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到庭亦均陳明同意移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卷第35頁筆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