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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號

原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蘇聖閔
被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被告亦否認兩造訂有書面契約,並為管轄權抗辯(卷第25頁書狀)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到庭亦均陳明同意移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卷第35頁筆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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