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6號上 訴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乙男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9 年度建字第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718,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