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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告
群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告
昶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5,693元。

二、訴訟費用16,147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與被告簽立合約承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檢疫行政大樓增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業已完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 年12月31日已發放保留款,被告卻遲不給付原告工程款及保留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25,693 元。又被告稱要和合夥人聯絡後再和原告聯絡,但後續均無聯繫,而本件工程已經完工,甚至該棟建築都已經有人進駐,且保固也已到期。為此,爰依系爭工程合約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5,693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詳細價目表(模版組立)、說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詳細價目表(標單)、104 年1月至4月點工部分明細、請款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田勝雄之戶籍謄本、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陳美惠之戶籍謄本及計算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審建卷第15至49頁、第63至95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工程合約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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