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固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黃仁杰、李博文
- 原告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法人
- 被告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 法定代理人 黃仁杰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輔 佐 人 李偉誠 被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王治華律師 何宗翰律師 楊申田律師 輔 佐 人 謝孟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另以函文通知兩造補正),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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