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盤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