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源
訴訟代理人
許駿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德律師
被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追加金錢請求為新臺幣(下同)23,874,580元本息(見本院卷㈠第61頁),並追加請求被告返還面額335 萬元之履約保證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見本院卷㈠第62、221 頁),經核原告因受系爭本票返還可獲利益為335 萬元,合計原告擴張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7,224,580元(計算式:23,874,580+3,350,000=27,224,58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624 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後,尚應補繳162,316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