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