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王耀霆
- 原告洪世雄、陳寘婷、林鑫穗
- 被告振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洪世雄 陳寘婷 林鑫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振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鑫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鑫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鑫雄」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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