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8號
- 原 告
- 洪世雄
- 陳寘婷
- 林鑫穗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郭達鴻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 告
- 振揚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坤即久揚工程行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曾本懿律師
- 陳宥廷律師
- 複 代理人
-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鑫雄」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鑫穗」。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鑫雄」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