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林宗民
- 訴訟代理人
- 鄭國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孜律師
- 被告
- 撼動建設有限公司(即藏經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胡子翔
- 被告
- 吳政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