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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
林宗民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被告
撼動建設有限公司(即藏經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胡子翔
被告
吳政銘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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