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 上訴人
-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駱志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正興鐵工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60,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