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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更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飛通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0,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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