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更一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肇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飛通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0,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