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育聖(原名:黃子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黃育聖(原名:黃子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育聖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1號受理,於108年12月2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 更生,因債務總額逾12,000,000元,於109年4月24日具狀聲請轉為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6年度至108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712元、國泰人壽保 單解約金17,735元(已扣除107年11月6日保單借款100,000 元、108年保單借款124,000元,前於107年共領取保險給付147,948元,108年共領取31,150元)、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11,168元(前於107年共領取保險給付70,000元,108年共領 取60,000元,109年1月7日領取2,500元),另中國人壽保單無解約金(前於107年共領取94,100元保險給付,並因保單 號碼00000000、00000000、D0000000、00000000號保單解約,於108年10月4日領回共計33,591元解約金),至南山人壽保單部分,聲請人業於106年3月20日解約領回28,200元解約金,而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亦於106年3月17日解約,領回16,225元解約金;另聲請人自陳106年10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於五樓會館擔任廚房助手,每月收入約25,000元,107年9月至11月打零工,無固定配合店家或雇主,偶爾至朋友店內幫忙或至工地接散工,平均每月收入約10,000元,107年12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於日吉富小吃店工作,每月收入約15,000 元,108年11月至12月打零工,平均每月收入約10,000元,109年1月13日起於土跤商行任職,每月收入24,000元,現未 領取任何補助,收入不足支出時,會向胞弟借款,待保險理賠金或解約金撥款後再償還胞弟,另郵局帳戶內於107年11 月6日存入之100,000元係向朋友借款,108年7月1日存入之12,000元係向家人拿取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及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 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1號卷(下稱調卷)第17至19頁】、108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8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3至4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5至8頁)、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卷(下稱更卷)第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3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38至3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2至14頁)、信用報告(更卷第31至3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6至18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更卷第19頁)、健保投保紀錄(更卷第70至71頁)、存簿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更卷第50至61頁)、帳戶存款明細說明(更卷第62至63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2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20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35頁)、聲請人109年6月18日陳報狀(本案卷第9頁)、五樓會館離職證明書(更卷第36頁)、日吉 富小吃店在職薪資證明(更卷第37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7至28頁、本案卷第10至11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77至78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72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73至76頁)、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4至26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2至23頁)等附卷可參。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於土跤商行每月收入24,000元,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23,06 9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5,800元)云云,並提出租賃契約(本案卷第45至47頁)、管理費收據(本案卷第48頁)可參。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09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 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 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719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4,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5, 719元後,尚餘8,28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2,128,290元(調卷第41至70頁、第72至76頁、第88至93頁,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兆豐銀行、新光銀行、遠東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慶豐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富邦人壽、國泰人壽、康健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36,615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22年【計算式 :(12,128,290-36,615)÷8,281÷12=122】始能清償完畢, 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