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文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王文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文璋自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3號受理,於109年9月1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之所得及財產 1.查聲請人有國泰人壽保單12張,且均為要保人,其中9張為 醫療險並無解約金,所餘3張保單解約金計431287元;且有 新光人壽保單2張,而聲請人雖均非要保人,惟其曾於109年1月30日領取生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保單編號AR00000000),另有全球人壽保單3張,其中2張保單之要保人為聲請人,該2張保單解約金合計109037元(保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所餘1張保單(編號Z000000000),則前於105年9月5日業已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之母王伍月桂等 情,此有附表所列證據在卷可佐(證據名稱及出處均詳見附表)。 2.又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其胞弟王文豪所請前往中國大陸,幫忙照看王文豪承租做為存放廢五金貨物之場地,並與當地政府協商後續收尾事宜,每月給予人民幣3500元(以書狀提出日期109年5月7日當匯兌台幣4.3元換算,金額為15050元) 等情,並提出王文豪出具之資助切結書為佐(見本案卷第99頁);另查聲請人於107-109年度申報大釗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股利所得金額各為6150元、435600元、1000元乙節,亦有所得申報清單在卷可佐(見調字卷第8-9頁、本案 卷第248頁);依據上開證據,聲請人月收入為49946元(計 算式:[(6150÷12)×7]+(435600÷12)+[(1000÷12)×7]+15050= 49946)。並以此作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基礎,堪認妥適 。 ㈢聲請人之最低生活費 查聲請人主張:其居住於鹽埕區大勇路胞弟名下房屋,因此無房租支出,每月支出14000元等語(見調字卷第26-27頁)。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110年度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341元,1.2倍為16009元。而聲請人 既稱其無房屋租金支出,自應扣除此部分費用(所佔比例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2109元為準(計算式:00000-(00000×24.36%)=12109),逾此 範圍部分,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月平均收入49946元,扣除最低生活費1210 9元後,尚餘3783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00000000元(本案卷第45頁,債權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並扣除前述保單解約金540324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58年(計算式:(00000000-000000)÷37837÷12=58)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附表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至10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3號卷(下稱調卷)第8-9頁、本案卷第248頁】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5頁) 3.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頁) 4.戶籍謄本(調卷第97頁) 5.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42-144頁) 6.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101頁) 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6頁) 8.信用報告(本案卷第249-251頁) 9.屏東縣政府函(本案卷第85頁) 10、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案卷第35-44頁) 1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86-87頁) 1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05-106頁) 13.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31-132頁) 14.王文豪出具之資助切結書(本案卷第99頁) 15.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本案卷第32-34頁) 16.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88-93頁) 17.存簿(本案卷第157-162頁) 1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本案卷第172-240頁) 19.陳報狀(本案卷第136頁、第147頁、第241-243頁) 20.台灣銀行歷史匯率(本案卷第249-2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