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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永友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錞蓁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本院已於109 年2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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