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冠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田川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經本院定性為承攬契約,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