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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冠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田川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經本院定性為承攬契約,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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