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 原告
- 冠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田川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辰雨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靜歆律師
- 被告
-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興
- 訴訟代理人
- 吳日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經本院定性為承攬契約,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