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