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
- 原告
-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添明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
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
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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