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告
李聰得

      關文中

      徐偉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各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請求總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金額 │├──┼────┼─────┼─────┼─────┤│⒈ │李聰得 │876,546元 │9,580元  │ 9,080元 │├──┼────┼─────┼─────┼─────┤│⒉ │關文中 │305,464元 │3,310元  │ 2,810元 │├──┼────┼─────┼─────┼─────┤│⒊ │徐偉鈞 │146,092元 │1,550元  │ 1,050元 │├──┼────┼─────┼─────┼─────┤│合計││││12,940元 │├──┴────┴─────┴─────┴─────┤│備註:應繳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