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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黃悅璇

  • 原告
    李聰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李聰得 關文中 徐偉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 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各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各如附表 「應繳金額」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請求總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金額 │ ├──┼────┼─────┼─────┼─────┤ │⒈ │李聰得 │876,546元 │9,580元  │ 9,080元 │ ├──┼────┼─────┼─────┼─────┤ │⒉ │關文中 │305,464元 │3,310元  │ 2,810元 │ ├──┼────┼─────┼─────┼─────┤ │⒊ │徐偉鈞 │146,092元 │1,550元  │ 1,050元 │ ├──┼────┼─────┼─────┼─────┤ │合計│    │     │     │12,940元 │ ├──┴────┴─────┴─────┴─────┤ │備註:應繳金額=應徵裁判費-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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