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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告
石慶齡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77,0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45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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