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石慶齡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7,0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45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