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7號
- 原告
- 石慶齡
- 訴訟代理人
- 葉玟岑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皇家創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77,0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45 號受理中,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