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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告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訴訟代理人
邱汶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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