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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邱龍柱

  • 原告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大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原   告 大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亞桐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原告與被告吳亞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扣除原告港一企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各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已繳金額(│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⒈│港一企業│7,757,834元 │77,824元 │1,000元  │76,82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⒉│大淞國際│1,337,177元 │14,266元 │0元    │14,26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總│    │9,095,011元 │92,090元 │1,000元  │91,090元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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