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原 告 大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亞桐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原告與被告吳亞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扣除原告港一企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各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已繳金額(│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⒈│港一企業│7,757,834元 │77,824元 │1,000元 │76,82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⒉│大淞國際│1,337,177元 │14,266元 │0元 │14,26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總│ │9,095,011元 │92,090元 │1,000元 │91,090元 │ │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