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告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原告
大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亞桐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與被告吳亞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扣除原告港一企業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各如附表應繳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已繳金額(│應繳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⒈│港一企業│7,757,834元 │77,824元 │1,000元  │76,82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⒉│大淞國際│1,337,177元 │14,266元 │0元    │14,26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總│    │9,095,011元 │92,090元 │1,000元  │91,090元 │
│計│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