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 告 林信仲 被 告 蘇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憶彰商行、品帆商行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46 萬元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