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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黃悅璇

  • 原告
    林信仲
  • 被告
    蘇振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   告 林信仲 被   告 蘇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憶彰商行、品帆商行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46 萬元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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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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