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 原告
- 林信仲
- 被告
- 蘇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憶彰商行、品帆商行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46 萬元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憶彰商行、品帆商行有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46 萬元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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