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3號
- 原告
- 林靖峯即林鴻裕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被告
- 宥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暨被告應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登記為董事。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