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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3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告
林靖峯即林鴻裕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告
宥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暨被告應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登記為董事。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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