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
- 原告
- 宇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弘
原告與被告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0,8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
裁判費9,999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