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 告 宇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弘 原告與被告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9,999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