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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4號

原告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

06,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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