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乙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源 原告與被告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