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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告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原告與被告劉水樹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55,5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2,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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