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 告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原告與被告劉水樹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55,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