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名晉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鄭崑富、張婷婷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9年度 司促字第2017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8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