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 原告
- 王啟文
- 被告
- 國泰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核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