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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返還權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告
王啟文
被告
國泰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等,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核屬財產權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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