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駿華 原告與被告林財源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5,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7,129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