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駿華
原告與被告林財源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5,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7,129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