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 告 銘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僑國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被告新靜界科技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15162 號支付命令,而被告新靜界科技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北地院以109 年度建字第304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9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