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周宗揚、陳人正
- 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惠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正 被 告 張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張惠英於被告華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鐘公司)有股份4,100股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股 份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查華鐘公司係一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該公司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營利業務所得稅檢附之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當年度 之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3,801,799元, 而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0股,爰以此計算其每股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9,369元(計算式:3,801,799元÷ 20,000股×4,100股=779,3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仕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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