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0號原 告 劉美英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葉永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徐少東、台灣東哥事業有限公司、高如英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