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1號
- 原告
- 宏鎰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候一彬
原告與被告昶利工程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告與被告昶利工程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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