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宏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候一彬 原告與被告昶利工程行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