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 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 被 告 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二人之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