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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

  • 原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   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 被   告 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二人之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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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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