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 原告
-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 原告
-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正偉
- 被告
- 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二人之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