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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原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
被告
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二人之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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