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原告與被告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凃驊蔚(原名凃世杰)、凃世欣、曾琬喬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