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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原告與被告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凃世欣、曾琬喬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2,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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