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 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蕙 被 告 黃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忠 被 告 呂盈德 謝素真 謝慶奮 鄭乙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依序分稱系爭58之5 、58之13、59之1 號房地),分別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109 年4 月18日、108 年5 月31日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黃裳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黃裳公司)所有,及請求撤銷系爭59之1 號房地於109 年4 月8 日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59之1 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謝慶奮所有。是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故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625元【計算式:系爭58之5 房地價額2,476,800 元+系爭58之13房地價額2,491,900 元+系爭59之1 號房地價額5,820,925 元=10,789,625元】;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房地分別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109 年4 月18日、108 年5 月31日之買賣債權行為及分別於109 年7 月10日、109 年5 月13日、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黃裳公司所有、撤銷系爭59之1 號房地於109 年4 月8 日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59之1 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謝慶奮所有。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771,998 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0,789,625元,是以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2,771,998元,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收先、備位較高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78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一:(系爭58之5號房地,價額合計2,476,800元) ┌───┬──────────────┬───┬─────┬────┬───────┐ │編號 │土 地 地 號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 額 │ │ │ │(㎡)│(元/㎡)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108 │11,500 │全部 │ 1,242,000 │ ├───┼──────────────┼───┼─────┼────┼───────┤ │ │ 合 計 │ │ │ │ 1,242,000 │ ├───┴──────────────┴───┴─────┴────┴───────┤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 └─────────────────────────────────────────┘ ┌──┬──────────────┬───────┬────┬───────┐ │編號│建物門牌 │建物課稅現值 │權利範圍│ 價 額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區○○路00○0號 │1,234,800 │ 全部 │ 1,234,800 │ ├──┼──────────────┼───────┼────┼───────┤ │ │ 合 計 │ │ │ 1,234,800 │ └──┴──────────────┴───────┴────┴───────┘ 附表二:(系爭58之13號房地,價額合計2,491,900元) ┌─┬───────────────┬───┬─────┬────┬───────┐ │編│土 地 地 號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 │(㎡)│(元/㎡) │ │(新臺幣,元)│ ├─┼───────────────┼───┼─────┼────┼───────┤ │1 │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108 │11,500 │全部 │ 1,242,000 │ ├─┼───────────────┼───┼─────┼────┼───────┤ │ │ 合 計 │ │ │ │ 1,242,000 │ ├─┴───────────────┴───┴─────┴────┴───────┤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 └────────────────────────────────────────┘ ┌─┬─────────────┬───────┬───────┐ │編│建物門牌 │建物課稅現值 │ 價 額 │ │號│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1 │高雄市○○區○○路00○00號│1,249,900 │ 1,249,900 │ ├─┼─────────────┼───────┼───────┤ │ │ 合 計 │ │ 1,249,900 │ └─┴─────────────┴───────┴───────┘ 附表三:(系爭59之1號房地,價額合計5,820,925元) ┌─┬──────────────┬───┬──────┬────┬───────┐ │編│土 地 地 號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價額 │ │號│ │(㎡)│(元/ ㎡) │ │(新臺幣,元)│ ├─┼──────────────┼───┼──────┼────┼───────┤ │1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182.95│11,500 │全部 │ 2,103,925 │ ├─┼──────────────┼───┼──────┼────┼───────┤ │ │ 合 計 │ │ │ │ 2,103,925 │ ├─┴──────────────┴───┴──────┴────┴───────┤ │備註: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 └────────────────────────────────────────┘ ┌─┬─────────────┬───────┬───────┐ │編│建物門牌 │建物課稅現值 │價額 │ │號│ │(新台幣:元)│(新臺幣,元)│ ├─┼─────────────┼───────┼───────┤ │1 │高雄市○○區○○路00○0號 │3,717,000 │ 3,717,000 │ ├─┼─────────────┼───────┼───────┤ │ │ 合 計 │ │ 3,717,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