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6號
- 原告
- 許素珍
- 原告
- 許淑玲
- 原告
- 許淑娟
- 原告
- 許暄庭
- 原告
- 許介豪
- 原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被告
- 陳桂雄
- 被告
- 雄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小瓊
- 被告
- 芳誠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小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占用面積661. 16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0,904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09,289元【計算式:10,904元/㎡×661.16㎡=7,209,2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