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4號
- 原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馮世寬
- 訴訟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雍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文律師
- 被告
- 安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登發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將兩造公同共有之財產按應有部分1/2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被告並應將所分歸其所有之財產自高雄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65 建號建物遷出,且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54,008 元,其中就分割為分別共有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770 元【計算式:(283,579元+9,962 元+31,999元)×1/2 =162,770 元】,就返還土地及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39,100元【計算式:(458 ㎡×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 ㎡)+建物現值11,611,100元=18,939,100元】,是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55,878元(計算式:162,770 元+18,939,100元+2,554,008 元=21,655,878元),至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協同辦理清算等,因就清算財產部分已包含於先位訴之聲明之中,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55,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元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