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 原告
- 合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安
- 被告
-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亮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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