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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告
合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安
被告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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