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 告 合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安 被 告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