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茶之魔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 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