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陳月英
- 訴訟代理人
- 林鈺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茶之魔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17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 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