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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號

原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茶之魔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17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 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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